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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瑞通财税信息网(2025年6月19日)

  财政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此次印发《通知》,旨在进一步细化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实施安排和指导,为非上市企业提供了简化处理的选择,并对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和仅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及在此次通知施行前已提前执行的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企业,应当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确有困难需暂缓执行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机构监管司局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通知》明确了非上市企业在保险合同分组和确认、计量、列报以及衔接规定等方面可选择采用的简化处理规定。通知对选择采用及变更简化处理的相关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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