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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读修改后《会计法》

瑞通财税信息网(2024年7月22日)

   7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在财政部网站发表题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 发挥会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新会计法系列解读之一》的政策解读文章。
  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做出修改,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会计法》修改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升,将原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原《会计法》中,同样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会计法》还将原会计法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会计法》对此的处罚是: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财政部7月19日表示,新修改《会计法》从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档案安全保护等方面完善了会计制度,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协作等方面强化了会计监督,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相衔接,进一步加大了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为贯彻落实新修改会计法,财政部正积极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等配套制度的修改或制定工作,确保新修改会计法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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