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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瑞通财税信息网(2022年7月5日)

  据交通运输部消息,为做好港口建设费取消后相关水运建设发展资金政策的衔接,保持跨五年规划补助资金政策的连续性,近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通知指出,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支出范围中增加“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指用于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其中,对于重要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50%、60%补助;对于其他港区公共基础设施,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分别按工程费用的30%、40%补助。
  通知要求,重要内河水运支出,除《暂行办法》规定内容外,还包括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内河航道应急抢通支出是指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和落实国家战略需要的其他重要航道及其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设施,因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灾难、重大特殊任务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坏、阻塞等所发生的应急抢修保通保安全工作支出。该项支出按项目法分配,采用事后补助方式。西江航运干线航道、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等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100%给予补助;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和其他重要航道等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应急抢通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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