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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支持范围 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建设楼堂馆所等

瑞通财税信息网(2022年4月2日)

  近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公益事业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当地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管理办法》明确,社会公益事业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新疆、青海和其他地区视情予以必要支持。
  《管理办法》强调,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应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资金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以及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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