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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捎带业务又有新政策?交通运输部这样规定

瑞通财税信息网(2021年12月16日)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指出,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了申请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船舶和捎带的集装箱货物的条件,一是开展业务试点的船舶为洲际远洋干线船舶;二是捎带的集装箱货物为该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已签发全程提单的外贸集装箱货物。
  外国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对等原则,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所在地、实际注册经营地、运营船舶登记地所在国家(包括内陆国家、城市国家)、地区均明确对我国企业开放其沿海捎带业务。
  《公告》还告知了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申请开展业务试点,需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交通运输部自收到齐备、有效的材料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具《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
  此外,《公告》指出,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不得擅自将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船舶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经批准开展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将业务试点开展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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