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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首违不罚”第一批清单

瑞通财税信息网(2021年4月2日)

  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常务会有关部署,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
  轻微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是税务部门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重要举措。从去年开始,税务部门就已经开始了对“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探索。
  3月29日,在国新办就《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举行的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表示,《意见》落实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不仅专门对大力推行优质高效智能税费服务作出部署,而且强调寓执法、监管于服务之中,把服务理念有机融入税收征管各个环节。
  “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的精确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税务监管领域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体系,让守信者健步阳光道,失信者要过独木桥。”任荣发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处置、罚当其责。同时,要求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制度。 “首违不罚”相关第一批清单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续还将继续发布其他“首违不罚”涉税事项。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广大市场主体来说,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坚决防止征收“过头税费”,营造相对宽松的营商环境,有力保护了企业赖以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着力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可以减少交易成本,为市场主体专注于成长与发展提供外部保障。
  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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