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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除提交进出口方声明外 口罩等防疫物资通关手续无变化

瑞通财税信息网(2020年4月27日)

  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自4月26日起对出口非医用口罩和医疗物资执行更加严格的措施。在今天召开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司长金海表示,三部委发布的公告是对优化口罩生产、流通以及出口等环节的监管进一步明确了要求。企业在出口报关的时候,除了提交电子或者书面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外,其他的通关手续及流程没有什么变化。
  金海表示,对声明符合国外质量标准的,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我们已经在“单一窗口”上专门增加了提示选择功能,方便企业操作。对于手续齐全、如实申报的企业来说,不会影响正常的通关。
  这里再次提醒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防疫物资的时候,在“生产销售单位”这一栏目里要如实填写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以及代码,如实提交“出口方和进口方声明”,如实填写"医用/非医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申报要素,以便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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