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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门: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以上对外投资督查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8年4月28日)

  近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七部门下发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 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将被重点监督。
  《办法》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办法》称,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分工,充分利用商务部汇总收集的信息,动态跟踪研判对外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运行、国家利益、行为规范、安全保护、汇率、外汇储备、跨境资本流动等问题和风险,按轻重缓急发出提示预警,引导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
  《办法》提出,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办法》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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