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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具备三重税收优惠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8年4月28日)

  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最近出台的税收政策和征管规定进行解读。
  据了解,5月1日起,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将在上海、福建(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地区实行。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对此表示,试点政策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投资收益、领取3个环节作了税收优惠规定。据他介绍,这三个优惠是:个人缴费支出环节可税前扣除,直接减轻个人当期税负;积累环节投资收益暂不征税,直接增加个人收益;个人领取环节,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在试点地区实行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介绍到。他表示,这种延期缴纳税收的方式也是目前多数国家采取的税收优惠模式。
  “这改变了此前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的现状,有利于调动个人参与养老账户积累的积极性,为个人养老增加新的资金保障,为实现‘健康中国’发挥积极促进作用。”邓勇说。
  据了解,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不仅采纳了国际通行做法,还在领取环节给予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试点期间引入权威第三方平台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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