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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外投资全流程监管 专家:利于掌握资金真实去向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8年1月29日)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到,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其报告的情况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据悉,《办法》作为引导和规范对外投资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制定了以下六点具体举措:
  一是《办法》建立了“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管理分级分类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对外投资管理职责开展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既包括非金融类对外投资又包括金融类对外投资,实现了全口径对外投资管理;信息统一归口是指商务部牵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各部门定期将备案(核准)信息和报告信息通报商务部。商务部对信息进行归类汇总,并发送各部门共享共用。各部门根据汇总信息开展监测报告、分析预警、有效干预等工作。违规联合惩戒一方面是指如境内投资主体未按《办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商务部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另一方面是指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管理部门将把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目前,商务部等部门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方式。为深化简政放权,商务部等部门将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管理方式,负面清单明确限制类、禁止类对外投资行业领域和方向。这有利于有效引导境内投资主体预期和行为,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稳定性,进一步便利境内投资主体开展对外投资。
  三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办法》规定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的对象是境外设立的企业,这符合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同时进一步明确该境外设立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这种“穿透式”管理有利于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但同时要强调,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最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四是《办法》明确“凡备案(核准)必报告”的原则。《办法》规定境内投资主体完成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均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制定;当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五是《办法》明确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监管方式”的要求,《办法》规定了重点督察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一方面,考虑到重大情形投资可能会带来较大风险,容易引发矛盾和纠纷,既造成经济损失,也损害我国对外形象,因此需重点关注,进行重点督察;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将所有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实现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
  六是《办法》明确强化信息化手段开展对外投资管理工作。为持续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办法》规定“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同时,为切实做好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的归集汇总、监测报告、预警分析等工作,商务部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对外投资监管工作。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认为,近年来,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对外投资快速发展。但同时,企业面临的市场准入壁垒、投资目的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风险日益增加,部分投资项目也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易于造成投资失败、给企业带来严重经营损失,也对我国对外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对外开放的深化造成较大制约。
  自2016年四季度起,我国政府逐步加大对外投资的非理性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导致2017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幅下降29.4%。相对于之前的政策法规,《办法》集中体现出三个亮点:第一,建立 “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对外投资管理模式,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进行管理,有利于提升政策的透明度和协调性,也有利于引导境内投资主体预期和行为,提升对外投资的便利性 。第二,明确了重点督查的六种投资情形,以及对外投资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方式,有利于提升监管和督察的精准性和可执行性。第三,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施最终目的地管理原则,有利于监管部门掌握资金真实去向,也有利于针对性提升政府服务的质效。
  吴琦指出,2017年1月,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信用风险、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依法合规开展境外经营和跨境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办法》和《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协助监管部门和境外投资主体做好备案(核准)和信息报送工作。同时,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审慎开展跨境并购贷款业务和内保外贷等跨境担保业务。建立健全涵盖境外机构与跨境业务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善内控合规及操作风险治理架构与制度体系。针对海外业务风险高发领域、风险防范重点领域,强化检查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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