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6年12月1日)
日前,财政部公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12月1日起,将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超豪华小汽车”是指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通知指出,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