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6年8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工作,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市建委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应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各区不得另设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款结算价款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