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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6年1月21日)

  国土资源部近日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强调,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的实施细则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国土资源部地籍司副司长冷宏志介绍说:
  冷宏志:我们国家物权法规定,对于不动产如果不登记,不受法律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讲,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后。大家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物权或者叫财产权,正常的讲,他应该到登记部门来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他就不能够对抗第三人。
  实施细则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将对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实地查看。细则明确,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实施细则提出,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制度以及信息安全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违法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分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说:
  程啸:以前实践中就出现过一些社会上的人,跟登记机构的人里应外合,相互勾结,用以人查房的手段把财产信息查出来用作不法用途,比如诬告他人,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所以这次明确把这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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