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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取消一项相关个税行政审批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5年10月16日)

  记者获悉,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涉及资本市场的一项是“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上述通知同时称,对于上述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指出,国务院曾多次取消和资本市场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此次取消相关行政审批项目是对此前工作的延续。政府简政放权、正确厘清职能权限是政府自我革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条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涉及资本市场的,伴随着审批流程的优化和部分审批项目的取消,审核的效率将进一步提高,这是支持行业发展的重要表现,有助于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活力,促进市场活跃,维持市场稳定。
  同时,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迫切需要按照市场规律和法治原则进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逐步调整行政审批过多的状况。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是对监管方式的完善和优化,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机制和资本市场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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