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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个税优惠办法出台 采用万能险减轻看病压力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5年8月26日)

  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相关办法正式出炉,政策红利正在不断释放。据保监会网站消息,近日,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的同时,也明确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管理原则,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做了明确规定。
  采用万能险方式 设个人账户扩大保障人群覆盖面
  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医疗保险应当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在经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自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不得重复报销。
  个人账户积累仅可用于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和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支出。
  对此,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产品之所以采取万能险方式,是强调以市场化的手段,对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真正满足不同年龄段老百姓的需求,同时又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保项目配合,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利于健康险充当基本医疗保障基础的重要补充,从而减轻大众的看病压力。
  据悉,对设置个人账户的考虑,一方面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年轻人投保,以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可以为被保险人积累一笔医疗费用,以减轻被保险人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此外,试点产品为何仅次于医疗保险,保监会在答记者问时表示,首先,医疗保险是以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险种,保险公司作为支付方,可以通过医疗保险介入到医疗行为的管控中,切实发挥保险公司的优势,规范医疗行为,降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真正参与到医改进程中。其次,当前,人民群众排在第一位的保险保障需求就是医疗保险,且医疗保险的赔付概率比其他健康险要高,在试点期间,有利于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障需求,从而有利于试点的顺利推进。
  产品是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业务的关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按照长期健康保险要求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不得拒保”的规定突破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一般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基于公平性,因为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的,也就是说只要是纳税人,都可以购买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能拒保;二是基于行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国家给予保险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是将一定的财政收入让渡给保险业,保险业应主动承担起减轻医疗负担、服务医改的社会责任,做到应保尽保。
  办法指出,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个人税忧健康险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可带病投保
  办法对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设置了门槛。即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
  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适当降低保险金额。医疗保险不得设置免赔额。被保险人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不得高于10%。
  赔付率方面,办法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此,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可对不同的风险主体设定不同的费率,个人税优健康险作为基本医疗、补充医疗的补充,风险也可以得到更好的控制。赔付率不得低于80%,主要是为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赔付管理,做到应赔尽赔,使被保险人最大程度上受益。
  下一步:从三方面推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工作
  作为保险业最期待的政策之一,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路径逐步明朗。今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借鉴国际经验,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对个人购买这类保险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按年均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为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平稳实施,选取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那么,下一步如何推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工作?
  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试点工作:一是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二是继续指导行业加快推进税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业务流程等工作,为试点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三是试点推开后,将加强市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试点的有序、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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