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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制定实施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5年4月2日)

  4月1日,天津市政府召开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2015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听取2014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和落实新《行政诉讼法》有关情况汇报,审议并原则通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市政府将围绕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法治政府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推动立法工作,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7件、预备提请审议11件、调研19件,拟制定市政府规章16件、调研23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方式方法、组织实施三大部分14条,提出了八大类事中事后监管改革措施。《意见》明确提出,本市将制定实施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办法,把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通过网络公示平台向社会公布,各行政机关依据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同时,制定实施市行政机关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办法,实施“两个随机、一表共用”抽查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由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用统一制式表格,对被抽取的企业实行联合检查。
  会议强调,要认真落实《意见》要求,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机制,做好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等级分类工作,依据风险等级加强分类监管。要做好企业名单随机抽取等工作,有效杜绝选择性执法。要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展开专业化稽查,实现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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