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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4年12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据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打击避税行为的重要手段。随后出台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单独设立章节对一般反避税的管理要求予以细化。经过近几年的实践,一般反避税作为反避税兜底措施,在整个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难以保证一般反避税案件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为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确保各地执行力度统一,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纳税人合法权利,有必要起草新的管理办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一般反避税章节形成完整的一般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该负责人说。
  据介绍,在一般反避税工作程序中,被调查企业也被赋予举证、提出异议、申请各种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因此,《办法》在确保一般反避税措施有效遏制避税安排的同时,也考虑到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办法》同时明确了不适用的两种情况:一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跨境的避税安排会造成我国税款的流失,而境内交易的调整有可能会造成两地之间重复征税,因此境内交易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现阶段本《办法》只针对跨境交易或支付。二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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