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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金融业“营改增”展望与挑战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4年12月8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2012年至今,营改增已经在交通运输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铺开。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服务业。这意味着,包括金融业在内尚未纳入改革范围的领域(还包括建筑、房地产等行业)都将在未来一年内进行“营改增”。
  一.金融业营业税课税现状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承担着调剂资金盈缺和调节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金融业却承担着较重的税收负担,这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金融业务分为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融资租赁、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等。其中,金融经纪业务、贷款、其他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务以所有收入为营业额,不允许扣除前期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则以金融商品买价与卖价的差额为营业额,但也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所负担的费用和税金,只有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以全部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这就使得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在金融业中也无可避免,金融机构承担了全部外购货物和劳务所发生的全部税额及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的营业税,而且营业税的征收是以其营业额为基础的,而其营业额不允许扣除相关的成本与费用,这就使得重复征税现象十分的严重,金融企业税负十分沉重。
  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的具体业务十分复杂,金融服务业的增值额难以逐笔确定,金融服务也不同于具体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金融业可谓是营改增最难攻克的难关之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目前我国对金融保险业征收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对于未来金融业营改增之后税率确定,包括北京在内的各地金融局已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始做税率、税负测算工作。华税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市金融工作局2012年立项课题“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改革试点可行性”,对不同增值税税率下金融业整体税负进行了比较,在考虑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一因素后得出,金融业如果要保持改革前后税负的大体持平,增值税的税率设置为4.17%。
  但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制度下,增值税简易征收一来没有考虑到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对税基确定的影响,二来也未考虑到增值税抵扣链条连续性问题,其并未从本质上解决金融业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金融业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与之前征收营业税的计税方法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如果金融业营改增初期适用简易征收,也只是作为改革初期的过渡措施。根据试点方案,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金融业营改增是否会在现有四档税率外增加一档税率。为保障未来金融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行,这些问题监管层都还在研究中。
  二.国外做法与借鉴
  如前所述,因为营业税的重复征税以及“税上税”问题的存在,国外通常的做法是取消金融机构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但具体做法又不太一样。OECD 国家对金融业已全面实行了增值税。其把金融业务细分为货币结算、银行账户服务、贷款提供、信用卡服务、融资租赁、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27 类。根据OECD 出具的调查报告,不同类别的金融服务待遇是不同的, 因而具体政策也不一样,总的来说,挪威对除了保管箱服务之外的所有金融服务都不征税, 因此其征税范围最。以下对不同国家间独特的税收制度予以介绍。
  1、OECD:基本的免税法
  基本的免税法是指将金融机构的业务分为核心金融服务或隐性金融服务、出口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对贷款、银行账户及货币、股票、债券交易等核心金融服务免税,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金融咨询、保险箱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基本的免税法首先由欧盟在1977年的增值税第六号指令中提出,之后广泛被欧盟、OCED等国家所采用。
  2、南非:缩小的免税法
  南非借鉴了欧盟基本免税法制度,但是做了必要的修正,由于基本免税法中对核心业务免税,而核心业务中包含了部分显性项目,因而欧盟的基本免税法只对部分显性项目征税,而南非对几乎所有向国内客户提供的直接或显性收费服务均要课征增值税,其免税的项目和范围大大缩小。南非缩小的免税法具有诸多优势,他缩小了免税的范围,因而对价格的扭曲作用大为缩小,同时,其也增加了财政收入,使得重复征税问题得到缓解。但是,缩小的免税法也没有解决金融企业进项税额在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之间分摊的问题。同时也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遵循成本。
  3、新加坡、澳大利亚: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
  新加坡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创制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根据规定,新加坡对较大范围的向国内客户提供的“核心”金融服务给予免税,但是,如果这类服务是与咨询服务一同提供的,则要缴纳增值税。为了增强金融部门的竞争力,尽可能的避免重复征税,新加坡同意金融机构对进项税额的抵免,具体的处理方法是,当免税服务提供给增值税的纳税人时,该免税服务就看作应税服务,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4、阿根廷:毛利息课税法
  该种方法是南美洲国家阿根廷首创的,即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毛利息征收增值税,并且不允许扣除支付给储蓄者的利息即存款利息,同时,考虑到贷款的毛利息里包含了借入资金的成本,如果使用标准税率必将使金融机构承担较重的税负,所以阿根廷规定对贷款利息适用10.5%的较低的税率,其标准增值税税率为21%,所以相当于只征税标准增值税率的一半。毛利息课税法很大程度上简化了税制。大大降低了税收征收的成本,然而,由于贷款的利息中包括了借入资金的成本,因此,这种方法意味着向消费者和获取免税销售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承担了过重的税收负担。
  纵观国外典型国家对金融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免税法仍然是当今世界增值税征收的主流方法,缩小的免税法、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等方法都是为了克服免税法某一方面的缺陷而对对免税法做出的修正,至于毛利息课税法等虽然都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是也是对金融业如何开征增值税的有益尝试,对制度创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针对金融业的特殊特性,有人又提出了现金流量法,即对显性收费服务仍然采用一般的购进扣税法,出口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而隐形收费服务也采用购进扣税法,但应以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分别作为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该方法的特色是规避了金融业增值额难以确定的问题,采用现金的流入流出量来计算增值税,这对简化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保障国家的税收不无裨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该法以现金流量作为计算依据,会加大税收征管成本,因为金融企业的现金流一般是很大的,而且对于银行等金融企业来说,其现金流量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属于代人收款等不属于银行收入的部分,如果也作为基数计算增值税将加重金融企业的税负。而且,金融机构吸收存款在前,发放贷款在后,这无疑会加大金融机构前期的税后负担和支出压力,这可能对金融机构产生极大影响。
  三.金融业“营改增”,应重点防范的税务风险
  不论采用何种制度,营改增后,金融业必然面临着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风险,原优惠政策不能继续享受的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不当引发的行政及刑事风险,增值税申报引发的税务稽查风险,新税制下企业财务核算及纳税不合规风险。其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是金融企业应予以防范的重中之重。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能的风险
  如银行的服务对象涉及到各行各业既有生产性的企业,也有大量的终端消费者,而终端消费者中个人占据了很大一部分比例,很难从某些企业或者个人储蓄存款的利息支出中获得抵扣凭证,银行也没有办法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告知其客户该笔服务征收了多少增值税,这使增值额的准确计算变得十分困难,很难讲银行业的所有应税业务的收支都反应在发票上,如果采用目前统一的增值税征收方式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管理,不仅增加了银行的税收负担,也会使征管工作将会面临重大技术困难和过高的成本风险。
  2.抵扣不充分的风险
  营改增后,税率由原来的17%和13%两档基础上增加了11%和6%,金融业未来适用税率为多少,目前还不明确。但这种税率之间的差异,导致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时,可能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风险。下游企业抵扣时进项税额按照上游企业的税率计算,而销项税额是按照自身适用的税率,这样可能导致营改增之后部分企业的税负增加。对营改增试点过程中税负增加的企业,税务机关对企业会给予一定补偿,但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只是权宜之计,每个地方的财力状况不同,也就意味着这种补贴不具有普适性。同样,这种增值税不能充分抵扣的风险也存在于金融业。
  3.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行政及刑事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希望通过获取更多增值税发票来抵扣,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现行法律对于虚开发票、代开发票、“买票”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规定有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而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10 余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208条,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罪名,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此,新税制下,相关企业负责人及财税、税务负责人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视,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华税律师建议,金融企业应通过对自身架构和交易流程的调整,在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规划税收成本,以实现企业税务结构的最优化。具体而言,要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企业税务利益的最大化和合规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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