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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4年9月3日)

  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凡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根据通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企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及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中规定,政府将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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