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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业6月起试点营业税改增值税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4年5月5日)

  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完善税制,释放改革红利,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根据通知,在我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自6月1日起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电信业与铁路运输、邮政业一样,是一种提供基础服务的公共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对相关产业的减税作用同样十分显著。”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说。今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第一季度,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首季减税24.5亿元。
  此次电信业实施营改增,实行差异化税率,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为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电信业的服务性质设计不同的税率,体现出国家政策对相关产业发展的扶持,也兼顾了税负的平稳过渡,更加符合行业实际。”白景明介绍。
  增值电信服务业主要是一些轻资产的公司,人工费用是其主要成本,可抵扣项目相对较少。增值电信服务主要涉及信息消费、文化创意和广告业,是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领域,较低的税率有利于增强这些企业发展动力。
  通知规定,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与制造业的出口退税一样,是国家鼓励电信服务贸易出口的政策取向,有利于电信业服务参与国际竞争。”白景明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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