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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税可延期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4年4月17日)

  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明确,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
  出口退税是我国推动出口的一项重要政策,近些年,我国出口退税规模不断增大,2013年,全国办理出口退税10519亿元,比2012年多90亿元。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介绍,为了切实解决企业由于非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单证而不能申报退(免)税的问题,今年3月,曾发布公告规定了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的申请情形以及办理程序。
  “但仍有部分出口企业理解有偏差,导致未能及时申请延期申报,其真实出口的业务面临着不予退税或视同内销征税的问题。”货物和劳务税司称。
  根据本次公告,企业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举证材料,仍可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并要求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据介绍,这一举措是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以来,税务总局推出这一行动,其中包括清理并公布了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分两批取消了20项进户执法项目,推出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手续措施等一系列方便纳税人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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