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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可设消费金融公司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3年11月29日)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银监会近日修订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扩大试点掌握“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类型,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包括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要求其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同时,为保证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提出消费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同时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
  2009年7月,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此后,经银监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先后各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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