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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布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3年11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通知,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新规则。
  通知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供退(免)税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的退(免)税凭证信息与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核对无误,这将成为申报的前置条件。同时,通知也明确了信息核对不符,无法通过预申报审核的补救措施。
  根据通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报送凭证资料齐全,且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日限制。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至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至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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