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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等三项营业税新政出台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3年10月25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中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范围作出修改。通知同时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通知中关于职业教育营业税的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两项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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