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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征管模式敲定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3年5月31日)

  我国将采用“环保认定、税务征管”的征管模式,征收环境税。环境保护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27日表示,环境税费的征收标准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上周在北京召开了“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最终成果评审会。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参与评审。经过讨论,专家组一致同意“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最终成果通过评审。
  据介绍,“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研究”项目是我国环境税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环境税立法和试点改革的重要支撑。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受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的委托,具体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据该院介绍,从2009年9月起,该院相关研究人员利用为期四年的时间,分别开展了环境税征管模式和能力建设、环境税征管部门配合模式、环境税征管能力和部门配合等专项研究,并集合各专项研究成果,形成包括一个总报告、四个分报告、两个办法(草案)在内的项目最终成果。
  该研究团队曾结合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国际经验,提出了环境税征管的四种可能模式,并详尽比较了不同征管模式的利弊。专家组最终确定了采用“环保认定、税务征管”的征管模式。
  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已提出了按照此征管模式,相关部门间配合和加强部门能力建设的方向和政策建议。
  《国务院201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税法作为需要抓紧工作、适时提出的项目。据悉,目前有关文件已送达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等多个行业协会征求意见。
  我国尽管车辆购置税、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关税、出口退税等现行税种考虑或部分考虑了环境保护,但主要表现为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优惠和税收惩罚规定,调节力度相对较小。
  统计数据显示,1999年到2008年,我国资源税收收入由62.86亿元,增加到301.64亿元,10年间收入增长迅速。但资源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始终保持较低水平,分别为0.61%和0.52%。
  亚洲开发银行此前也建议,为改变中国不可持续的增长模式,中国政府应尽快改革资源定价机制,并引入绿色税收制度。该制度将对资源开采以及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允许将污染控制设备的投资抵扣税款。
  亚行同时建议,财政改革应该与此类经济激励措施一并推出。这将使环境税的税收收入和节省款项循环到省级以下政府,鼓励他们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的投资。
  对于环境税费问题,杨朝飞在27日上午召开的“立法治理雾霾聚焦大气法修订”论坛上表示,现在有些企业宁愿交排污费而不愿投资进行污染治理,而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也宁愿收费,而不希望企业去治理污染,这已经成了一种“契合”。污染企业一旦造成环境损害,只要交少量的罚款就可了事。
  杨朝飞说,很多地方环保部门确实是靠收排污费的,特别是在中西部的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是“以收定支”,收多少排污费,按比例用多少开支。杨朝飞认为,如果税费不高于治理成本,企业是没有进行污染治理的积极性的。
  杨朝飞说,污染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一定要赔偿,把污染损害造成的外部化成本全部收回。另外,还需要借助司法的力量,严惩主观恶意私排偷排行为,而且要处罚污染企业与处罚个人并重。
  由清华大学、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联合成立的中国清洁空气联盟27日也表示,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最高的处罚标准是50万元,而美国在企业违法排污时,每项违法行为罚金可达25万美元每天,同时没收企业因为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如果因为违法造成了环境损害,还会有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追究赔偿。
  该联盟建议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对处罚不设上限,按日计罚,并使违法处罚不仅能全部收回违法企业的不当得利,还能有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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