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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超排企业税收优惠难享受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3年4月19日)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这是税收优惠与环保治理的首次直接“联姻”。“给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增加环保门槛,对环保的推动作用更有效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周宏春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税收优惠增添环保门槛
  《通知》指出,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污染物排放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的类型,所确定的应予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之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需要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认证,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原料的相关资源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且属于退税、免税行业之列。优惠前提主要体现在资源综合利用率上。而这次,则新增加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附带条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巡视员王凤春对记者表示:“资源综合利用 (行业)环保要达标这是一个基本要求。”
  《通知》要求,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将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有业界人士表示,与之前热议的排污“费改税”相比,此次税收优惠与环保治理首次挂钩,对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调整可能更有效果。
  绿色理念植入经济发展
  据了解,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四大领域:综合利用、循环经济、节能减排、高新技术。在相关政策支持和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了一定成绩。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面,2011年全国约1/3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实现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的金属量占到全国金属总产量的15%;产业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粉煤灰、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年利用量约15亿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近60%,年利用量近20亿吨。
  基本上,在一些关键领域的关键行业,多数企业都已经建立起了相应的资源综合利用设施。但是,部分行业中依然存在排污标准不达标的情况。周宏春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部分行业中的部分企业虽然按照要求建设了污染物处理的基本设施,但是这些设施并不按照规定要求运转,有的甚至逃避监管,依旧采取偷排的方式。
  实际上,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一般都是资源型企业,污染物排放相对比较大,这些企业违规排放对于环境的破坏也较大。“以前到一些企业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像有色冶金、煤炭、发电等这些企业都是污染大户。以前废弃物利用等领域不达标的情况也比较多,特别是涉及到电子废物等。”王凤春说,针对资源综合利用领域部分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通知》的实施肯定会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
  目前出台的绿色税收、绿色金融、绿色信贷等政策,在逐步推进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也积累了很多经验。周宏春认为,国家中小企业补助政策、高科技园区的政策、开发区的辅助政策等都可以与环境挂钩,“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税收优惠只是环境保护向这些"特殊财政支持户"迈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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