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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环境资源税控制企业排污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3年3月19日)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环保厅副厅长陈敏呼吁,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来推动企业减排,并对重污染企业实行差别化的电价水价。
  陈敏认为,针对企业的污染排放,必须坚持“谁污染谁埋单”:污染排放多的企业,交的污染治理费用也要多。“特别是对重污染行业,根据污染程度不同,实行差别化的电价水价,用经济杠杆来进行调节和控制。”
  陈敏提出,企业所上交的污染治理费用中,应该包括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用、碳税和其他环境资源税,同时引入排污权交易等机制。而其中最为关键的一项收费就是征收环境资源税。
  环境资源税是指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标,而对使用自然资源或者破坏资源所征收的税种。早在2004年,针对实行清洁生产的单位成本更高的情况,就有专家建议国家对不实行清洁生产的企业征收环境资源税,促使企业自觉进行清洁生产。随后,“开征环境资源税”这一建议逐步进入有关部门的“研究议程”中。
  “目前,广东的排污权交易已经开始了,今年我们将积极争取让国家给我们做试点,让环境资源税也可以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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