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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新政”细则落地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10月30日)

  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商务部部务会议日前出台《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自今年10月22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批准。
  股权出资后,被投资企业和股权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持股企业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外商投资相关规定;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在申报股权出资之前剥离相关资产、业务或转让股权。境内外投资者不得以股权出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管理。
  《暂行规定》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被投资企业全体股东的股权出资金额和以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其注册资本的70%。
  2010年4月,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正是对上述意见的一个细化。专家指出,《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出资的细项,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自由流转,利于改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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