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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进行检查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10月16日)

  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发现并纠正执行过程中税款分配不准确的问题,保障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运行,全面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基本情况,该局决定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款分配情况开展检查。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主要对象是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包括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以及总、分机构全部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不在本次检查范围之内。
  本次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和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时间:2012年9月20日至11月20日。各地税务机关及时部署所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进行自查,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自查情况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总机构)》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款分配情况自查表(分支机构)》。检查所属期间为2011年度。总局抽查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周密部署,及时布置所属企业进行自查,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研究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建议,切实保障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款分配缴纳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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