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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明确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9月17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
  这份题为《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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