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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增值税和专用发票统一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9月3日)

  自试点开始“营改增”的纳税人应该统一使用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营改增”试点期间发票管理和使用办法。
  《公告》表示,自试点开始之日,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此外,《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
  所谓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而普通发票则可以用于纳税人的所有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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