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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企业申报期限放宽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6月29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放宽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近年来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发布《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不过,部分问题仍未明确,如转厂规定下游结转的抵减政策没有进行整合明确,没有整合明确出口收汇核销改革涉及的相关出口退税管理调整。
  一家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陈志坚表示,政策总体方向是梳理、整合、规范和放松,扩大了收购出口视同自产出口退税范围,规定大型守法企业,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货物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同时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还包含了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这对于无法自产、视同自产和列明退税的货物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放宽。”
  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得到放宽。陈志坚表示:“申报期限放宽力度最大,由原来的大多数90天期限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货物报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到次年4月15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按照此前的规定,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调整后,这部分货物将不予退税,此前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此外,通知和办法还放宽“先退税后核销”生产企业条件,取消了“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美元以上)”限制。同时对企业资产条件细化为“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对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条件变成“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
  此次,计税依据进一步规范,梳理整合九种类型业务计税依据,新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计税依据;取消小型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审核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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