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6月18日)
今后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将为微型企业担保业务提供最高比例补助。昨日(6月14日),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补助方式,其中,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比例给予补助,这意味着,资金补助将“偏好”微型企业担保。
和我国原先执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首次明确了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可获得的补助比例。此前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仅表示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并未界定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分别可获得多大比例补助。
在明确各类型担保业务可获得的补助比例的同时,《办法》同时明确,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