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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负”新动作 总分机构消费税可合并缴纳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6月18日)

  今后,消费税缴纳成本或将有效降低。
  13日获悉,财政部、国税总局近日制订并下发了《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经省财政厅和省国税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相关部门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务专家表示,总分机构合并缴纳,其所需缴纳消费税成本或将有效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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