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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分成制有望提速企业跨区兼并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5月18日)

  地方政府之间财税利益的博弈,一直是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制度的重要障碍。昨日,工信部产业政策司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明确表示要协调处理地区间的利益分配,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这就意味着,如果本地的企业被外地企业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的财税收入将减少。
  《通知》要求建立由工信部牵头组成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并再次明确在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的同时,允许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
  “由于在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会存在地方财税分配不公平的问题,而使得某一地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地方政府会出台一些限制外地企业兼并本地企业的规定。如果各地区能够在谈判的基础上协调之间的利益分配,就能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企业兼并重组的阻力。”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王雍君表示。
  针对工信部允许这种财税分成模式,王雍君表示,在分成谈判中应该考虑到各个因素的平衡。“比如销售利润分布,如果公司的利润80%来源在某一个地区,不能只分配20%企业所缴财税在这个地区;资产分布、员工地理分布也都是同样的道理,各方面因素要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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