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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小微企业发展29条”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4月28日)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再次迎来政策利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29条政策意见。意见包括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等。
  《意见》要求各政府部门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明确提出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具体措施包括: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
  同时,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
  同时,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意见》明确,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意见》还提出,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此外,《意见》还从财税、流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多项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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