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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家庭计征短期尚难实现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3月31日)

  近一段时间,关于个税“家庭计征”的讨论再次引发,个税改革这根敏感的神经再次触动。业内专家分析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但在我国短期内尚难实现。我国目前仍应加快推进个税走向“综合计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个税的纳税单位分为个人和家庭两种。例如有高税收、高福利之称的法国,就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具体征税对象的收入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数目进行计算,对收入的定义是除去可免税优惠部分之后的家庭净收入。
  我国目前的个税税制中,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确定为3500元,就是按照每一就业者供养1.93人的标准测算出的。
  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指出,个税“家庭计征”无疑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也更能体现现代社会以家庭为单位的特征,个人计征往往是一刀切的税制考虑,“家庭计征”会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性,比如有无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等问题。相关专家指出,“家庭计征”必须是建立在“综合计征”的基础上,“家庭计征”的讨论实际上传递出个税亟待从分类向综合迈进的改革信号。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的个税税制,这种税制尚无法对个人的所有收入进行统一计税,就无法做到对整个家庭收入进行统一计税,当然也就无法谈及考虑家庭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相关的扣除,实行"家庭计征".”张斌说。
  作为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一个难点,个税“综合计税”目前仍处于准备阶段,个人纳税信息库、纳税申报制度等都在加快推进之中,可以说,建立在“综合计税”基础上的“家庭计税”目前在中国尚难短期实现。
  “国际上有类似于家庭实际赡养系数这样一个计算依据,这一概念有利于比较公平地计算个税应纳税额,但要求有更细致、更有支撑力的管理条件,需要核实各个纳税人的家庭情况,我认为目前在中国实施难度较大,现在有很多人口是不断流动的。”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曾表示。
  “"家庭计税"不仅仅需要"综合计税"需要的个人征税信息,还需要家庭成员的信息,还需要核查机制,目前我国尚不具备条件。”张斌说。
  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刘克崮指出,我国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各个社会成员家庭成员组成、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这涉及公安、社保、税务等多个部门,这是推进很多改革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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