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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2年3月6日)

  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进一步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央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银监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据了解,以往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仅局限于试点名单企业。而本次下发的《通知》将结算主体扩大至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至此,我国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和收付。
  《通知》规定,为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正常规范开展,防范风险,提高监管有效性和针对性,有关部门将对近两年在税务、海关、金融等方面有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以督促其依法合规办理业务。对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调整。
  据了解,我国2009年7月启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365家企业参加首批试点。2010年6月,境内试点地区扩大至20个省市后,试点地区的企业可以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也扩大至6万多家。2011年8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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