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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办法出台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6月8日)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 号)规定,为做好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资格初审工作,民政部于日前制定了《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民发 [2011]81 号)。
  办法中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民政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具备六项条件:
  有确定的公益目的。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目的、业务范围等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相关规定,服务对象面向社会公众。
  财产权利属性清晰。社会团体应当由捐赠资金设立,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财产分配。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全部资产及其增值属于社会团体法人所有,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交由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
  公益活动特点突出。公益活动以捐赠、资助、志愿服务为主要形式。公益活动的受益人或者服务对象应当是会员以外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益活动应当由社会公众自愿参与。社会团体申请前连续 3 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 70% ,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 50% 以上(含 50% )。
  财务会计工作规范。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银行账号,使用规定票据,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
  活动信息公开透明。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业务活动、财务管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等信息始终公开透明,并通过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遵纪守法情况良好。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3 年以上,申请前的 3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申请前连续 2 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且评估等级为 3A 以上(含 3A )。
  下列四类社会团体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范围:以企业、事业单位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性社会团体;以从事同一职业或者具有相同职务称谓、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资格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以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兴趣爱好的自然人为会员主体和服务对象的联谊性、联合性社会团体。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拨款,业务活动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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