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5月27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 年第 21 号)的规定,为满足税务登记新增两种临时税务登记类型的需要,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颁布《关于修改税务登记表相关内容的通知》(国税办发 [2011]47 号),对税务登记表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2006]38 号)所附列的 “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 类型 ” 栏中,增加 “ 未办理营业执照 ” 和 “ 异地非正常户 ” 两种类型。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调整相关的税收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