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4月27日)
从市地税局获悉, 5 月 1 日 起天津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出售时也需要缴纳营业税。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 5 月 1 日 起,天津在营业税征缴方面将没有自住公有住房和个人住房的区别,均按照 1 月 28 日 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执行。
市地税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公告显示,《通知》第三条“天津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共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免征营业税”,自 2011 年 5 月 1 日 起 废止。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 5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业内人士透露,这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天津收紧房地产市场,减少部分优惠政策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