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3月1日)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记者昨天获悉,国税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自 2011 年 2 月起施行。
细则首次明确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在售价上给予减让),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 “ 作废 ” 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 2000 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