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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获税收政策支持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公告明确,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转让实物资产及相关债权等的,可免征增值税,这一新规将自 3 月 1 日 起实行。
  这一份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文件明确: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公告》彻底颠覆了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下发的《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后者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据业内人士介绍, 2009 年《批复》下发后,凡是借壳上市的,壳公司为了腾出净壳,都需要将原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出来,如果严格执行《批复》规定,则要补缴高额税款,而新规则意味着这部分税收成本可以免去,这对于拟借壳上市的公司来说是一大福音。
  税务专家王骏认为,新规对于上市公司重组来说是一个利好,因为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实际上是一种 “ 净权益 ” 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性交易,考虑到我国现行税制对股权交易并不课征任何流转税,因此对这种净权益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产存量,使资产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得到更顺畅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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