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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2月18日)

  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 2011 年我国将继续实施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
  根据日前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 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两部门将对年应 纳税 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国对此类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如上方案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已有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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