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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部分税收条例进行修改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1月20日)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88 号),对部分法规进行废止和修改,其中部分税收暂行条例也被修改,具体修改规定如下: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 “ 产品税 ” 修改为 “ 消费税 ” 。
  · 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的 “ 产品税 ” 修改为 “ 消费税 ” 。
  · 将下列行政法规中的 “ 征用 ” 修改为 “ 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中的 “ 暂行海关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 修改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
  · 将《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一条修改为: “ 为了加强对外国公司以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从中国取得运输收入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十六条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 修改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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