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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明确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1月14日)

  通过股权收购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得减免所得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居民企业转让 6 类技术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通知规定,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 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追溯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执行。
    通知明确,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 5 年以上(含 5 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通知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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