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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1年1月6日)

  财政部 12 月 31 日 公布了 2011 年继续实施和停止执行的部分财税优惠政策,明确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政策等将继续实行。与此同时,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执行完毕。
  财政部表示,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经济回升向好, 2008 年第四季度以来,国家出台了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及家电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对购买节能汽车给予补贴等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这些措施对扩大内需,推动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部明确,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是 2011 年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继续对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好各项税费减免政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增加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另外,为加快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 2011 年继续采取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全面推广节能汽车和加大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力度,继续实施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此外,财政部表示,汽车下乡和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执行完毕。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汽车下乡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到期停止执行等有关政策并对做好后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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