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12月7日)
财政部 30 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 起至 12 月 31 日 止,我国对部分化肥产品按 35% 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 75% 的特别出口关税。
此次调整涉及的化肥产品包括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业内人士指出,此举意味着,在临近年关之际,我国化肥出口将由现行 7% 的淡季关税调整为 110% 的旺季关税,化肥出口之门基本关闭。
据了解,当前我国对化肥出口关税实施差价税制, 12 月份之前我国化肥出口仍执行淡季税制,即每吨化肥价格如果低于 2300 元的出口基准价,按 7% 的出口税率征收,如果高于基准价,则高出部分再实施全额纳税。但此次调整之后,化肥出口企业将在随后一个月执行 110% 的新出口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