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11月18日)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0]103 号),对外资企业 12 月是否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文件规定,对外资企业 2010 年 12 月 1 日 (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 “ 三税 ” )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 2010 年 12 月 1 日 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 “ 三税 ” ,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