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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瑞通财税信息网(2010年11月1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通知指出,按照有关通知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
  自 2010 年 6 月 1 日 起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机场行李自动分拣系统、重型模锻液压机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对 财 关 税 [ 2 0 0 9 ] 5 5 号 文件附件《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 3 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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